案情提要

某公司职工小胡,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期间受伤。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本案中,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是单位作为工作安排的,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根据同事证言、参赛名单、比赛时间表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

结论

胡某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